原平市公安局特别告知
各相关单位、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山西省公安厅新颁发实施的《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3]156号)的通知精神,杜绝重复浪费,我局户政部门及各户籍派出所对公民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及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公民个人户口信息,原则上不再提供打印户籍证明和户成员信息等所谓的证明材料,敬望各相关单位、部门本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减轻群众奔波劳顿之苦,减少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厉行节约的原则,给予配合并谅解。
期望周知,谢谢合作。
原平市公安局
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
附:《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113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