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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问答汇总

2017年11月30日 09:06:04 访问量:686

序  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考察工作时强调,“要真正把企业、科研单位特别是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出来,让他们既有科技创新的成就感,又有成果转化收益分享的获得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着力推动政策落实落地为走好新征程、探出新路子、创造新业绩提供坚强的支撑。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编办等单位制定出台了14个贯彻落实文件,具体面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卫系统、企业等知识技术密集的行业,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具体细化的政策措施,让科技人员看得懂、可操作,从而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极大地提高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成就感和成果转化收益分享的获得感。

为便于学习和贯彻落实,我省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系列配套政策汇编成册,同时编制了政策解读百问百答,对政策的要点、亮点进行了解读,并对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于时间和水平有限,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  者

2017年7月


 

1.《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政策解读问答··········1

2.《山西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政策解读问答·····7

3.《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政策解读问答              26

4.《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30

5.《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科技研发人员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问答              34

6.《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开展多点教学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问答              40

7.《关于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问答·44

8.《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认定指导意见》政策解读问答              49

9.《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条件(试行)》政策解读问答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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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试行)》政策解读问答

问题1:科技成果为什么要采用市场定价机制,主要内容包含什么?

答:合理确定科技成果的价格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前提。长期以来,科技成果定价机制不健全,有的参照评估的结果,有的脱离实际价值,采取协议定价的也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在不排斥资产评估的前提下,明确了市场化定价的合法性,并且明确了市场化定价的方式和程序。《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内容。

一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的价格;

二是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避免私下交易,也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

三是要明确协议定价公示的程序和时间,异议处理的办法;

四是要明确单位领导人的权责;

五是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在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中的作用。

问题2: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如何确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领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答: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规章制度,明确相关的民主决策程序、相关人员的权力与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的职责;二是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转化工作,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问题3: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哪些权力?

答: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

问题4: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中提出了探索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既鼓励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探索通过约定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基本思路是将职务科技成果由纯粹的国有改变为国家、职务发明人混合所有;将“先转化、后确权”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将奖励权改变为专利权。

目前,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已在四川、湖北等地推开,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我省也鼓励推进此项改革。

问题5: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应如何奖励?

答: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要完善科技人员奖励制度,单位可以约定提高最低奖励比例,无约定的奖励比例提高到70%,所获得的奖励和报酬部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问题6:《规定》明确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其中净收入如何确定?

答: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后的收入。扣除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问题7:“四技”服务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么?从“四技”服务的收益中提取奖酬金是否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答:中办国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二点规定,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

因此,省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获得的奖酬金纳入工资总额,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问题8: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酬应如何掌握?

答: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省级以上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省及以上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问题9: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责任包含什么内容?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和机制;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奖励和公示制度;三是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四是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

问题10: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如何落实《规定》?

答: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规章制度,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省直主管部门将组织对有关单位制定制度、落实政策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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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改革财政支持政策》政策解读问答

问题1:《山西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落实楼阳生省长“二类财政,一流人才投入政策”和“对表中央、对标一流、对接国际”的工作指示精神,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制定了《山西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以下简称《财政支持政策》),该项政策经省政府第14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并于6月份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全文公布。

我们从去年10月份开始调研起草这个文件,期间向省政府报过两稿,研究起草期间,我厅共搜集整理了江苏、浙江、安徽等20多个省份的人才政策,并赴浙江和湖南进行调研;邀请山大、中北、理工大等多所高校,以及省级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海外人才听取意见建议;邀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部门对我厅提出的政策措施进行研究讨论;为开拓思路,我厅还向省内企业界、科技界、教育界的10多位企业家和专家学者发函征求意见建议。财政支持政策初稿形成后,我厅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25个省直有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建议。

政策包括10个方面40条措施,涵盖了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方方面面。同时,与原来财政支持人才政策散布在各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中相比,第一次把各项财政支持政策统一完整地集中于一个系统性文件中,这样既便于政策的操作执行,也便于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掌握政策。

问题2:《财政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一、在财政支持的方向和政策导向上贯穿了三条主线

第一条主线是着力营造更有吸引力的人才政策环境。我们从4个方面制定了22条政策措施: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支持引进高精尖缺人才的政策。比如,从今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1.5亿专项资金,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的引进方式,为我省转型综改示范区、山西“农谷”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六大工程领域引进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及团队。二是对标一流,补充完善现行人才引进培养的补助政策。比如,对引进驻晋工作的院士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200万元安家费和每年40万元工作津贴;对成功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安家费和每年20万元工作津贴等。三是支持搭建多样化引进人才平台,完善人才服务机制的政策。比如,支持与国内外高端人才猎头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佣金费用不低于外省水平;支持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各显其能为我省举荐引进同类人才,并享受与高端猎头公司同等的佣金费用政策;鼓励中介机构为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提供牵线搭桥服务等。四是支持基础平台建设,提升各级政府与单位服务人才的能力。比如,2017年先期投资3000万元,建设网上人才市场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立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制度,向暂未落实工作的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发放生活补贴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等。

第二条主线是着力创新增加知识价值与开放搞活的激励机制。我们从5个方面制定了14条政策措施:一是加大激励力度,调动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的政策。比如,将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向科研人员倾斜的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50%提高到70%以上;试行科研项目牵头人(单位)先行自主融资办法,政府全额担保贴息,并宽容失败风险共担。对因科研失败或科研收益不足以偿还融资的,由省财政给予补偿,对科研成功并用科研成果收益足额还贷的,由省财政给予补助奖励等。二是扩大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的政策。比如,扩大高校、科研机构经费分配使用自主权和政府采购自主权,下放科研经费使用调剂权,扩大劳务费发放范围,合理安排绩效支出,横向经费自主使用,探索负面清单管理。彻底放开对科研人员出国经费的审批,允许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支持各行各业科研人员开展访问学者活动和出国深造等。三是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充分发挥投资基金作用的政策。设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建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适当延长引导基金投资期限,将引导基金收益按一定比例让渡给企业,对成效显著的项目,将引导基金股权按一定比例让渡给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制度,对社会出资人和投资机构的投资亏损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第三条主线是着力完善引导市县政府投入与尊重人才的奖励制度。我们制定了4条政策措施:一是奖励市县政府加大人才投入;二是学习借鉴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的成功经验,奖励市县政府建立人才储备金制度;三是奖励市县政府和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四是奖励优秀人才,重奖特奖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团队,奖励高级技师、技术能手、首席技师、金牌导游,奖励引进人才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与以往及其他省份相比,此次出台的财政支持政策有三个突出特点

今年7月,国务院第四次督查组来我省督查期间,对我省出台的《财政支持政策》给予了很高评价,认为山西的人才政策改革力度大,要求我省通过与其他省份的对比,总结自身政策在突破创新方面的政策特点。总体上看,《财政支持政策》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政策的财政投入大,补助标准高。2017年,省级人才经费的投入总量超过5亿元,比上年增加3亿元。转型综改示范区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后,省级人才经费总量还会继续增加。在我省财政仍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对人才的资金投入总量之大,在我省历史上尚属首次。同时,为增强我省引进人才的竞争力,在制定引进人才的补助标准上,我们就“高”不就“低”,一般参考对照的是其他省份的最高标准。

二是政策的改革力度大,创新性强。在财政人才经费管理使用的很多方面打破了束缚和限制,赋予了科研单位和人员更多自主权,有利于激励和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政策的涵盖面广,系统完整性强。政策包括10个方面40条措施,涵盖了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方方面面。同时,与原来财政支持人才政策散布在各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中相比,第一次把各项财政支持政策统一完整地集中于一个系统性文件中,这样既便于政策的操作执行,也便于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掌握政策。

问题3:《财政支持政策》的第一部分就提出,要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支持引进高精尖缺人才,省财政在这方面是如何考虑安排的

答:在这次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政策的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山西人才缺乏的困难,既没有人才高原、更没有人才高峰,人才缺乏难以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发展战略提供坚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为此,针对我省的迫切需要,为破解人才困局,我们提出了“招贤纳士”引进两类高精尖缺人才的政策措施,并从今年起,每年安排1.5亿元专门用于引进高精尖缺人才。

第一类是引进高精尖缺的科研创新人才。目前,我省在晋两院院士5人,国家“千人计划”人才14人、“万人计划”人才17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6人,教育部“长江学者”8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8人,难以满足我省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为此,财政支持政策确定,面向我省经济主战场,以转型综改示范区、山西“农谷”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能源产业创新、传统优势产业提质、现代服务业发展、特色农业增效、“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等六大工程领域为重点,大力引进我省急需的具有国际一流、国内顶尖水平的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和人才团队。

面对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环境,为切实增强引进人才的竞争实力,财政支持政策确定,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参照各省引进同类人才的最高标准给予科研经费、安家费、生活津贴补助。另外,还有其他吸引人才的配套政策,包括对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用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或其他政府引导基金,给予直接股权投资。对其成果转化净收益,可拿出70%以上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免费或优惠提供科研场所;对暂未安排工作的随迁配偶、给予生活补贴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此外,我们还规定民营企业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同等享受财政“一人一策”的引进政策。

第二类是引进高精尖缺的经营管理人才。与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及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等实际需要相比,我省的高水平经营管理人才同样匮乏。以基金管理的人才与团队为例,目前,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公司中,从北上广深等基金相关产业发达地区引入的高级基金管理人才极少,严重制约了我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此,财政支持政策确定,鼓励我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打破自我封闭,积极引进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和高级金融专家。

为鼓励企业积极引进高精尖缺管理人才,对成功引进的,省财政的奖励政策有:一是在单位薪酬待遇的基础上,给予政府工作津贴奖励;二是引进人才因工作出色,使企业综合效益明显提升、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企业品牌影响力明显扩大的,在单位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政府特殊贡献奖励。

问题4:中办、国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经费管理使用更大的自主权,对这项政策,科研人员普遍关心,新闻媒体也很关注,我省的政策在扩大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方面有哪些新的突破

答:扩大科研经费自主权是财政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省委实施意见中明确由省财政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扩大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扩大、一个探索”:

一是扩大经费分配使用自主权。第一、高校、科研机构可根据科研项目特点,建立健全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我省原规定一般科研项目劳务费的开支比例不得超过20%、人力资本投入比重较高的软科学研究等科研项目劳务费的开支比例不得超过50%,此次我们取消了我省劳务费开支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取消比例限制,我省原来规定间接经费提取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10%,绩效支出不得超过间接经费的5%,此次取消对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的限制。第二、高校、科研机构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原来,高校科研院所参照省直单位差旅费、会议费办法执行。财政补助科研经费中的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互相调剂使用,其余经费项目支出调剂权也同时下放给项目单位另外,为鼓励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我省还规定有工资性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也可以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按标准领取劳务费。

二是扩大政府采购自主权。坚持简化高效原则,高校、科研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1万元以下的低值易耗科研用品和5万元内的专用设备、科研试剂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无法取得发票的科研费用,也可按一定程序报销。比如以前农业科研人员到农民家中买农产品或者肥料,根本无法提供发票,此次为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我们做出此项规定。

三是扩大科研人员对外交流自主权。支持科研人员对外交流。对外交流年度计划实行单独统计,不计入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不计入三公经费总额。

四是扩大横向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横向科研经费,依据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提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

五是探索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体现自主管理原则,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制定指导性负面清单,各高校、科研机构自行制定符合科研项目实际的具体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科研经费开支由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决定。

问题5:《财政支持政策》提出对建立人才储备金制度的市县给予奖励,人才储备金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省财政将如何给予奖励?

答:关于人才储备金制度,主要从以下三点进行介绍:

第一点:人才储备金制度是与引进人才制度并行的留住人才制度。在政策设计上,我省既要建立想方设法引进人才的制度,也要千方百计建立留住人才的制度。

第二点:我省奖励推广的是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的人才储备金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将在本县工作的各种高层次人才分为六类,对每类人才确定了每年的储备金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分为10万、6万、4万、1.5万、1万、5000元;储备金不是每年发,而是按年记账,每5年提取一次发放给本人,每次提取账户额度的30%,账户中剩余部分,男同志55周岁、女同志50周岁时可一次性领取,后至退休期间改为可按年度领取;若六类人才调离本县或未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工作,取消其人才储备金享受资格,并且其本人积累的人才储备金不再予以领取。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王先生是被县政府确定的五类人才,人才储备金标准为每年1万元,则县财政每年为我记账1万元,连续工作5年后,账户总额为5万元,可按30%领取1.5万元。账户余额剩余3.5万元,以后年度每年增加1万元,下一个五年时,账户积累为8.5万元,可按30%领取2.55万元,账户剩余5.95万元,如果届时达到55岁,则可一次性领取剩余的5.95万元,以后到退休时的5年间,改为每年领取1万元。但是,如果王先生在连续工作10年后,调离本县或调离生产一线不从事专业工作,则账户中剩余的5.95万元就不再领取。

第三点:我省既奖励市县采用浙江省的先进制度,但不仅限于这一项制度,各市县可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留住的其他制度,特别是以在基层单位工作的优秀教师、优秀医师、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职工、企业优秀经验管理人才为重点,只要制度效果好、财政有投入,省财政同样给予奖励。

关于省财政如何奖励,目前,我们已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五点:

第一点奖励对象为:在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方面研究制定了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人才储备金等制度的市县政府。每两年奖励一次。

第二点奖励标准为:根据市县政府所建制度的覆盖面和市县财政投入等情况,分别给予不同水平的奖励。

第三点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为:只能用于补充完善本地区的留住人才制度,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不得因省级奖励而减少本地区人才投入。

第四点申报奖励程序为:各市县财政局于2017年底前,将已建立的人才储备金等有关制度、财政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年底实际支出情况,以及制度实施所取得的成效书面报送省财政厅,以后年度随建随报。有关人才制度必须是本地区党委或政府的正式文件,预算安排及实际执行必须以正式文件报告。各市县要注重对制度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在申报材料中反映。

第五点审核奖励程序为:对各市县申报材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进行审核,并研究提出奖励名单和奖励标准。经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下达奖励资金。在审核过程中,如有必要,将进行抽查核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

问题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山西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中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支持政策明确提出要通过调整收益分配办法,推动科研人员加强科研创新,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将更多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更好地服务于我省转型发展。支持政策规定:成果收益向科研人员倾斜。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科研机构、高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科研机构、高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我省科研人员积极性,将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向科研人员倾斜的力度由原来的不低于50%提高到70%以上,分配奖励要向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倾斜。

问题7:《财政支持政策》相比以往政策有哪些突破点?

答:此次制定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始终遵循楼阳生省长制定一流人才政策的要求,对全国二十多个省份的相关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在引进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及人才团队时,要参照各省引进同类人才的最高标准给予科研经费、安家费、生活津贴补助。此外,为解决引进人员的后顾之忧,我们还在住房保障、随迁配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健全完善引进人才住房“建购补”保障措施。允许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自有资金,自主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周转用房等配套服务设施,或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省财政统筹使用政府债券资金,在转型综改示范区等引进人才聚集的地区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所建住房实行统一装修,统一配备家具、家电、网络等配套设施,达到“拎包入住”标准。人才公寓产权归政府或单位所有,只租不售,长期周转使用。

二是建立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后,因其随迁配偶工作暂未落实所发放的生活补贴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据实补助。企业引进人才后所发生的同类开支,由同级财政补助50%。

问题8:《财政支持政策》提出要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省工作,具体如何执行?

答:在制定政策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大家都提出不仅要引进高精尖缺人才,也要注重对青年人才的引进,为此,我们参考广东等省份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要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省工作,在单位给予相关待遇的基础上,省财政还给予符合要求的优秀博士生10万元的生活补贴,并且给予5万元的科研补贴。政策发布后,接到了好多咨询电话,说明此项政策很接地气、很受欢迎。下面详细介绍一下具体的操作办法。

奖励对象为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省属企业引进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属于世界排名前200名的世界一流大学(不含境内)、教育部认定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生。奖励标准为在用人单位引进待遇政策的基础上,由省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10万元、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引进工作不限形式,引进单位在发布引进计划后,可采取博士生自荐、单位招聘、主管部门招聘、与中介平台机构合作引进等多种灵活便捷形式。在签订引进合同之前,要将引进人才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体引进程序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申请的奖励资金程序:用人单位在办理完聘用手续、博士生到岗后,应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奖励资金的有关材料,包括《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奖励资金申请表》,引进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按照随报随审和快速办理原则,省级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与申请财政资金工作。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工作。

问题9:《财政支持政策》提出要开展科研项目融资贴息试点,省财政在试行这项新机制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答:试行建立这项新机制,是省委省政府为解决我省科研项目贷款难融资难和投入不足问题的重要措施,做好试点工作,对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扩大我省科技创新投入,弥补政府科技投入不足以及健全科技创新市场机制都具有重要的探索创新意义。为此,省财政对开展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目前已经起草了实施办法,下面就具体内容做简要介绍:

试点单位为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根据国家对高校、科研院所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试点单位应组建达到融资条件的生产经营经济实体,以经济实体为具体单位开展融资活动。组建方式可灵活多样,但要履行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机构的批准、登记、备案等程序。

融资贴息项目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试点单位拥有项目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待开发转化的新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具有较强创新性,新产品具有较好市场推广价值。试点单位在选择融资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具备与项目实施相适应的生产经营与市场开发团队,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风险因素。

融资渠道与贴息标准。试点单位融资主要以获得银行信贷等为主,也可通过合作方式从企业获得融资支持。试点单位不得向民间借款、不得举借高利贷。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实际融资数额和融资期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年度贴息。

申报程序。试点单位获得融资支持后,要在1个月内将本单位批准同意融资文件、融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融资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并提出贴息申请。省属普通高等院校要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存在重大问题的,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要及时向试点单位反馈意见。融资贴息申请计划由省科技厅负责审核汇总,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报送的贴息计划下达到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在融资开发期间,应于每年底前向省科技厅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融资试点项目报备后又得到新融资的,应尽快补充报备申请。融资还款后重新得到新融资的,原则上不再贴息。确需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的,由试点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研究决定。

融资奖励程序与标准试点单位按照合同按期归还融资后,应在1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报告试点项目完成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经营收益情况等。省科技厅根据试点单位报告情况,组织进行试点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纳入到下年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给予后补助奖励扶持。奖励额不高于项目融资金额的50%,奖励额最高为500万。奖励资金从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

融资奖励考核条件。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主要对达到以下条件的试点项目给予融资奖励:实施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任务和技术目标,产业化应用取得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或中试成功,知识产权明晰,形成产业化生产能力的;按照融资合同足额还款的;通过试点实现产学研联合的。奖励条件不需全部具备,但要达到足额还款的基本条件。

融资奖励使用范围。财政后补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融资试点项目的科研再开发再创新,添置必要的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也可对融资试点项目取得成功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融资补偿程序与标准。融资试点按有关规定宽容失败。因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足以偿还融资的,试点单位应提前2个月向省科技厅提出补偿申请,说明难以足额还款的原因,提出财政与试点单位等共同分担清偿的解决办法。经省科技厅组织认定后,提出分担清偿意见,其中财政补偿不高于所欠融资金额的50%。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报送的清偿意见,经审核后,将财政补偿资金拨付试点单位用于归还欠款。

融资补偿考核条件。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主要对试点单位出现的以下情形予以补偿:因技术快速变化,致使项目继续实施意义不大,造成实际损失的;项目阶段性(合同期限内)开发失败,但仍具开发潜力和市场应用前景,需要进一步研究开发的;由于技术难度较高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经项目承担人(单位)努力仍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主要内容,造成实际损失的;项目研究开发基本完成研发内容和技术目标,但由于市场和其他外界因素影响,尚未实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或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明显,造成科技投入不能得到回报的。补偿条件不需全部具备,但要达到试点单位分担欠款的基本条件。

问题10:《财政支持政策》中提出要鼓励重大项目国际国内招投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如何奖励的

答:为打破传统模式的束缚,实现与国际接轨,推动我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扩大对外开放。在利用政府投资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活动中,通过国际国内招标,征集科学先进的改造与建设方案,引进一流先进设备、优秀人才与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使用效益,提升科研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我省的科研可持续竞争实力。

奖励对象为入驻转型综改示范区、山西“农谷”的企业和我省六大工程领域内中,承担我省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任务的重点企业。承担我省“1331工程”中平台与重点建设任务的省属高校。承担国家和我省科研创新任务的省级科研院所。对上述单位通过招标方式在国际国内征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方案、采购国际国内一流先进设备、充分使用采购设备开展科研活动和提供对外等项目给予奖励。

奖励政策主要为:

征集方案奖励。对企业通过国际国内征集并采纳为本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方案的,允许企业在财政专项投资内开支相关征集费用。对省属高校和省级科研院所通过国际国内征集并采纳为本单位工作方案的,允许单位在财政专项补助内开支相关征集费用。

运行维护费补助。对省属高校和省级科研院所通过国际国内招标配置国际国内一流科研设备并得到充分利用的,给予5年的水电费、环境维护费等基本运行维护费补助。

创新券补助。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配置的国际国内一流科研设备,实行资源共享的办法,纳入到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范围。

科研项目补助。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利用所配置设备申请开展的科技创新研发项目,优先立项扶持。对各单位整合统筹配置资源开展协同创新,优先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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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
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政策解读问答

问题1:我省在劳务费开支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在劳务费开支范围上比国家政策更宽,国家只允许无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以发放劳务费,我省政策是放宽到整个项目组成员都可以领取劳务补助。劳务费开支上也有具体标准,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不超过3000元,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中级职称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如同时承担或参与多个项目,只能领取一份劳务补助。而且要求项目负责人要统筹安排劳务费等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发放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进行公示。

问题2:科研项目实行分类定额资助有何好处?

答:在部分科技计划项目中实行分类定额资助,省科技管理部门在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各类项目的助金额、标准科研人员在申报项目时,不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减少科技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过程中的经费预算评审程序,简化了项目评审流程程序。二是减轻了科技人员申报项目时编制资金预算的负担,给予项目人员在经费使用方面更大的自主权。

问题3:科研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如何实施?

答:在有条件的科技计划中实行科研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科技管理、教育管理、审计等部门联合制定指导性负面清单明确项目资金不能开支的内容,在规定内容之外的其他经费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这样就给予了项目承担单位更大的自主权。

问题4: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的好处是什么?

答:科研财务助理可以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使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不擅长的“会计”角色中解放出来,把更多精力放在科学研究上。

问题5:如何理解科研创新及服务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

答:本条政策主要是解决公益一类科研单位收入的问题,允许这类事业单位有科技性服务收入,收入全部留单位使用,并且不核减相应的事业费预算。这样做可以进一步激发公益一类科研单位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的积极性。

问题6:为什么要下放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权限,权限下放到哪些单位?

答: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权限的下放单位为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原先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按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和会议费标准执行,而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和会议费标准在某些方面,不能适应科技创新的规律。因此将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权限下放单位到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问题7:为什么要扩大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自主权

答:现行的政府采购程序比较复杂,采购时间比较长,而科研工作中对科研仪器的需求,又具有偶发性和时效性,一定程度上对科研工作形成了制约。因此扩大了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自主权,单位在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用通过政府组织采购,而由单位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行组织采购。

问题8:在开展科研活动中对无法取得发票的经费支出该如何报销?

答:《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可凭据报销。

问题9:在实施科研项目中有些预算科目经费需要调整的该如何操作?

答: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其余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问题10:科研项目经费结余资金如何使用?

答:在项目实施期内,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顺利验收后的结余资金,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收回。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期间,原则上应向原项目组成员倾斜。

 


《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
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问答

问题1实施薪级工资浮动2级的人员范围指的是哪些?

答:引进省外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 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可在调入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2级,自批准的下月起执行,并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薪级。2017年及以后省内入选为以上同类高层次人才并有相应入选文件或证书的参照执行,从入选批准的下月起执行。

问题2:现行政府特殊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推行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对经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3: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倾斜幅度是多少?

答: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可按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核定。

问题4:科研机构、高校的高层次人才兼职的条件、程序、要求、责任等有哪些?

答:科研机构、高校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可在外从事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所在单位与兼职人员约定兼职时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兼职收入原则上归个人。个人每半年要及时将本人兼职收入如实上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按国家规定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5:科研人员进行公益性兼职的相关鼓励措施有哪些?

答:鼓励科研机构人员申请兼职从事决策咨询、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公益性活动,公益性兼职人员在兼职时期内保留现聘岗位等级、工资福利等。兼职单位对科研人员公益兼职期间的食宿费、交通差旅费可给予适当补助并提供正常工作科研条件。兼职单位对兼职人员的年度公益性兼职服务考核情况,作为参加单位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公益性兼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推荐。

问题6:科研机构、高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的人事管理、社会保险、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的人事管理、社会保险、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按照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6﹞505号)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7:如何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答:承担科技创新项目、重大技术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聘用高层次人才为其提供服务,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聘用单位通过与所聘人员签订特设岗位聘用合同明确薪酬待遇、保密约定、成果归属、专利分红等双方的权利义务。

问题8:落实收入分配自主权上有哪些方面?

答:高校、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自主分配,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40%。对从事基础教学、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比重至80%,保障固定收入水平;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可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至60%,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力度。

问题9:单位提高绩效工资总量后的社会保险基数如何确定?

答:单位提高绩效工资总量、实行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后,对超出现行财政负担政策的部分,由单位自行负担。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按我省缴纳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位缴纳部分应由财政给予保障的,按现行财政保障方式执行。

问题10:该实施意见从什么时间起执行?

答: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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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
科技研发人员激励机制的指导意
见》政策解读问答

问题1《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科技研发人员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晋国资发【2017】34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

为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办、国办印发实施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作出全面安排。2016年11月份,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59号,《通知》强调《若干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我省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省战略,打造一流科技人才队伍,最大限度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切实加快全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振兴崛起步伐具有重大意义。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国资委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科技研发人员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问题2:《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主要针对省属企业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明确分配导向,完善分配机制。

《意见》共分为七部分,分别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建立健全对研发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完善研发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加大科研投入创新引进留用人才机制、加强组织实施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完善省属企业分配机制的23条指导意见。

《意见》构建了三元的薪酬结构,即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意见》还根据研发人员的岗位特点、工作性质,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按基础研发、工程技术、技术服务、研发与管理“双肩挑”等分类进行调节。

《意见》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并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

《意见》在人才引进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一是实施人才柔性引进战略。对高新技术或紧缺人才,除正式调入外,还可通过项目合作、参与技术攻关、提供技术指导、兼职、临时聘用、借用等方式引进人才智力;二是大力引进企业转型升级急需的领军拔尖人才。凡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要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方式;三是鼓励企业高薪金、高激励吸引和支持“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省“百人计划”以及“晋商晋才”到企业创新、创业;四是企业引才所需费用可全额列入经营成本。

问题3:对科研人员激励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价值导向原则。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使研发人员收入与其创造的科学价值、效益价值紧密联系,切实构建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机制。

(2)坚持正向激励和增量激励为主的原则。激励水平应与激励对象业绩挂钩,强化中长期激励,突出业绩贡献;以创造的增量价值作为激励来源,并以利润效益增量为主,激发企业内在活力,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3)坚持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大物质收入激励的同时,注重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大力表彰创新业绩突出的研发人员,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创造力和向心力。

(4)坚持稳妥推进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鼓励企业试点先行,分类推进。

问题4:《意见》适用的范围包括哪些企业, 激励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答:(1)适用范围:一是省属国有科技型企业;二是已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的省属企业。

(2)激励对象不仅有基础性研发人员、技术创新性研发人员,还包括了设计人员、成果推广人员以及“双肩挑”人员等,形成全链条的人员覆盖。

问题5:企业对科研人员激励可采取哪些方式

答:企业对科研人员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科研成果作股等股权激励方式,也可采取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激励方式。

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的激励对象,有针对性的创新设置符合企业产权结构特点的其它激励方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6: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并注意如下问题: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激励方式;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问题7: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时,应执行哪些标准?

答:(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

(4)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问题8:如何确定技术转让、许可净收入?

答:技术转让、许可净收入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

问题9:省属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在报批程序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省属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方案,按照晋财资〔2016〕58号文件相关规定报批;已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的省属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批。

省属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制订、实施、管理、监督,严格按照晋财资〔2016〕5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10:《意见》在组织实施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意见》要求省属企业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贯彻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本企业进一步完善科技研发人员激励机制的办法和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先行试点和改革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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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开展多点教学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问答

问题1:为什么出台《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开展多点教学的指导意见(试行)》?

答: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的意见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和多点教学等兼职工作,所得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原则上依法依规纳税后归个人所有”精神,在省政府高度重视和推进下,我厅积极贯彻中央、省委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本指导意见。

问题2:《指导意见(试行)》的出台有何意义?

答:1.贯彻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大政方针,积极推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2.可以支持鼓励高校教师开展多点教学可以为社会提供智力,增加优质教学资源。

3.可以充分体现高校教师知识价值,合理合法增加教师收入,激发高校教师活力。

4.可以通过这样的政策引导,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发挥高校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问题3:《指导意见(试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1.明确了适用人员的范围和条件。高等学校教师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学校批准,可以到其它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相应报酬。

2.规定了多点教学的申请、办理程序。由个人申请、学校审批、学校公示、签订协议等四个程序组成。

3.注重从几个层面对多点教学开展管理服务。教育行政部门要推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高校要负责对本校教师多点教学进行管理、指导;兼课单位要对教师多点教学进行考核评价。

4.对多点教学具体要求。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立德树人根本要求,课堂教学纪律等。

问题4《指导意见(试行)》如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答:意见强调在多点教学中也要贯彻全国、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要求高校教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教学和育人质量,努力创造一流教学成果和教学业绩。

问题5:《指导意见(试行)》对教师多点教学活动体现了什么样的要求?

答:1.教师在开展多点教学中应体现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坚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课堂教学纪律,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不得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2.教师开展多点教学,应首先保证完成本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量。

3.教师私自开展多点教学,或因开展多点教学而影响本职工作,甚至完不成本校工作任务的,所在高校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停止其从事多点教学。

问题6:《指导意见(试行)》中政府如何体现“放管服”要求?

答:在政府层面上,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搭建信息平台,为高校教师开展多点教学提供良好的服务。

问题7:《指导意见(试行)》中高校对多点教学的支持和鼓励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要求各高校负责对本校教师多点教学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教师多点教学信息库。鼓励各高校根据学校实际,具体制定教师从事多点教学的具体办法,细化支持鼓励措施。

问题8:《指导意见(试行)》有什么创新?

答:在指导意见中拓宽了多点教学的层次和内容,明确提出积极支持鼓励我省高水平院校与普通院校开展校际合作、校际交流,推荐或互派教师开展多点教学,实现优势互补,以此促进各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快速提升,提升全省高校教学质量。

问题9:《指导意见(试行)》如何体现国家的政策和指导性要求?

答:《指导意见(试行)》充分体现了对教师从事多点教学的鼓励和服务,同时在制度设计上将文件定性为指导意见,为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继续制定实施办法预留了空间,鼓励高校把政策用尽用好,把国家和我省政策更好地落地。

问题10:高校如何落实《指导意见(试行)》?

答:高校要在熟悉、掌握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充分调研本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的意愿、存在的实际困难以及制约多点教学的因素等,尽快结合制定实施办法。办法要结合本校实际体现对多点教学活动的支持和正面引导,同时要坚守纪律红线,使广大教师既能感受到政策的获得感,同时也有强烈的责任感。


《关于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和绩效
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问答

问题1:出台《关于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有什么背景和意义?

答:文件的出台以中央、省委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总体要求为背景。

其意义是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高校用人和分配自主权,不断完善适应高等学校特点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提高绩效考核和分配的科学化水平,充分体现人才的知识价值,激发教师和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问题2:《指导意见》如何体现知识价值?

答: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通过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使高校教学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在高校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

问题3:《指导意见》包含哪些重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第三部分是绩效考核机制,包含绩效考核的内容、方式及考核结果的运用,第四部分是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包含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保持合理分配比例、加大绩效奖励力度、创新绩效分配办法、推动绩效分配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等内容。

问题4:《指导意见》体现了怎样的指导原则?

答:一是坚持正确方向。高校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要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教职工评价体系和标准。

二是体现知识价值。推动高校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落实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政策。

三是强化分类考核。推动高校自主建立健全教职工分类管理和评价办法,坚持分类指导与分层次考核相结合。

四是规范分配秩序。严格遵守工资收入分配、津补贴发放、成果转化收益等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收入分配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问题5:《指导意见》如何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和内容?

答: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分别就高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进行了考核分类,对高层次人才也明确了考核要点。其中对教师的考核,从立德树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表述。同时对考核方案的制订、考核程序、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的运用等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要求。

问题6:《指导意见》关于教职工绩效考核强化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坚持绩效考核的正确方向;二是根据全国、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三是加大高校教师为地方经济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考核;四是设立教师专业发展考评指标,将教师参加培训研修、专业实践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问题7:《指导意见》如何指导高校自主确定绩效工资总量?

答:按照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要求,落实绩效工资总量倾斜政策。各学校根据办学层次和定位、发展目标、人员结构、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我省绩效工资和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关实施意见,自主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同时综合考虑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任务完成情况、中长期目标考核、高层次人才密集度、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等因素,动态调整各高校绩效工资总量,促进形成比较合理、稳定增长的分配机制和教职工收入水平。

问题8:《指导意见》如何指导高校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

答:各高等学校可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纳入学校公共服务的工作量列入教学科研工作成果内容,可通过考核计入绩效工资),合理调节学校内部各类岗位收入差距,积极解决部分岗位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收入待遇较低等问题。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从事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等人员,对专职从事教学和思政工作的人员、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人员等,根据岗位职责目标和任务,合理确定不同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按绩效工资总量的40%-80%掌握。

问题9:《指导意见》如何指导高校自主创新绩效分配方式、深化分配改革?

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高等学校培养和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其薪酬待遇水平可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产生的效益等因素自主确定。对高校因实施重大教学科研项目临时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在项目周期内可实施项目工资制。

问题10:《指导意见》如何指导高校规范分配秩序?

答:要求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之外,一律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以任何理由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教学业绩和
  教学成果认定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问答

问题1:《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认定指导意见》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1331工程”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7〕4号)。

问题2: 高等学校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的定义是什么

答: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主要指高校教职工在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取得的业绩和成果

问题3:高等学校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的认定范围

答: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工程、计划项目,教材或教学研究著作(论文),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比赛获奖和指导学生竞赛获奖,一线教学名师等。

问题4:高等学校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答:等效评价原则。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与科研项目和成果同等对待,评价及奖励标准须对标相应的科研奖励项目。

重点突出原则。着重认定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和取得标志性成果的教学建设项目,着重认定在教学改革与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集体和个人。

示范引领原则。纳入业绩认定的项目应在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与建设,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等方面具有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并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问题5: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认定内容是什么?

答: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下达的,以解决当前形势下高等教育教育教学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发展为目的的各类高等教育教改项目,一般分为国家级、省级两级。

问题6教学工程、计划项目包括那些项目?

答:“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和“高职教学质量提升工程”项目。

问题7“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认定内容是什么?

答:“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质量标准建设、专业综合改革、精品开放课程建设与共享、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以及教师能力提升等五个方面,根据立项主体划分为教育部、省教育厅两个级别。

8“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认定内容是什么?

答:“山西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各类项目,包括课程建设(试点)、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暑期学校、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含基地项目)、导师队伍(团队)建设、优秀学位论文等六个方面,根据立项主体划分为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政府学位委员会)两个级别。

问题9“高职教学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的认定内容包括什么?

答:包括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项目、优质教学资源项目、“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项目、社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等。根据立项主体划分为教育部、省教育厅两个级别。

问题10教学研究著作的认定内容是什么?

答:针对高等教育领域所撰写的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创新性,以及实用价值较高的著作。按出版机构分为国家级出版社、国家专业出版社和其他出版社三类成果。

问题11教学研究论文的认定内容是什么?

答: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等方面进行探索、研究而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

问题12教学获奖包括些内容?

答:教学成果奖励、教师参加教学比赛获奖和指导学生竞赛获奖。

问题13教学成果奖励的认定内容是什么?

答:由国家、省级政府部门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

问题14教师参加教学比赛获奖的认定内容是什么?

答:教师参加教学比赛指教师参加的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讲课比赛、慕课评比、课件比赛、技能竞赛、教案评比等。

问题15指导学生竞赛获奖的认定内容是什么?

答:学生竞赛包括政府部门举办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进行的全国性、区域性、省级大学生学科类竞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综合性运动会、单项运动会,大型综合性、单项艺术展演等学生比赛、竞赛。

问题16一线教学名师的认定内容是什么?

答:热爱教学工作,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教育理念先进,对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有一定创新,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在培养优秀大学生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学生和同行广泛认可,在教育领域和社会上有较高的知名度。

问题17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认定结果如何核定和使用?

答: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的,参照相应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奖励核定。

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计算办法及奖励标准,由各高校制定实施办法后执行,并纳入高校绩效发放、年终考核、聘期考核、职称晋升、评优评先中。


《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指导条件(试行)》
政策解读问答

问题1:这次我省新修订出台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指导条件的背景是什么?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答:我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需出台政策的通知》(晋政办〔2017〕12号)要求,参考省内外高校有益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成立了全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修订工作专家组通过集中学习,资料搜集,省内外调研,广泛征求高等学校、厅内处室、人社厅意见,在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新的《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条件(试行)》(下称《指导条件》)。

问题2:《指导条件》修订的政策依据和主要改革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本《指导条件》修订过程中紧紧围绕国家政策导向,体现了知识价值导向的政策,落实了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鼓励探索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并开通 “绿色通道”;强化了加强师德考核的重要性,提高了教学业绩的比重;进一步注重考察教师实际能力和业绩。同时,鼓励和引导高校结合本校实际继续制定评审条件,更好地把政策用尽用好。

问题3:《指导条件》重点突破创新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全面落实 “放管服”要求,既下放评审条件制定权也下放评审组织权,为高校职称评审松绑,赋予其更大自主权,鼓励各高校分类评价,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职称评审条件和评审方案,切实发挥好职称评审指挥棒的作用。

2.进一步淡化学历、论文等要求,为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代表性成果开通“绿色通道”,直接作为晋升教师高级职务的重要依据,鼓励高校探索建立不拘一格选拔、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体制和机制。

问题4:《指导条件》如何充分体现“放管服”改革措施?

答:《指导条件》在着手修订时,就定位为指导条件,拟将高校教授及以下评审权直接下放,鼓励高校参照指导条件结合本校师资队伍的实际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由各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

问题5:《指导条件》探索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开通 “绿色通道”方面如何实施?

答:为探索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科研评价倾向,鼓励潜心研究、长期积累,遏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鼓励各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学科顶级期刊目录,积极探索以顶级论文和实际贡献为“代表性成果”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为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代表性成果开通“绿色通道”,直接作为晋升教师高级职务的重要依据。

问题6:《指导条件》对教师师德考核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和措施?

答:将是否忠实履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作为评审首要条件要求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学术不端行为、有教学事故的申报对象,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

问题7:《指导条件》在引导教师不唯论文、不唯学历,注重教学实绩方面有哪些改革措施?

答:1.增加教学型教师晋升高级职务补充条件,进一步淡化和减少论文要求,鼓励扎根教学一线,多出优质教学成果;同时也将原来应备条件中对教学成果一刀切的做法进行了细分,按等次排名不同给予了相应适当的评价。

2增加教学成果方面应备条件,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果

问题8:《指导条件》注重考察教师工作实绩和成果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进一步减少与职称评审无关的要求,条件中进一步淡化学历要求,同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等不作要求,重点侧重考察教师在立德树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地方等方面的实际能力和业绩。

问题9:《指导条件》的改革措施的亮点是什么?

答:变条件为指导条件,显示了我省对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的支持,体现了我省贯彻和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信心和决心,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指导条件》贯彻了中央、教育部、我省关于职称评审改革的最新精神,明确下放内容、开通绿色通道、注重师德考核、加大教学业绩、淡化学历论文、注重工作实绩六个方面的最新要求,吸收借鉴了其他省份和高校的先进经验,分别有所改革和创新,具有较大的改革力度。

问题10:下放职称评审权后各高校应如何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答:各高校要在熟悉、掌握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师资队伍和教师的学科特点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符合本校实际的职称评审条件。各高校要切实发挥好职称评审这个指挥棒的作用,把政策用尽用好,严格规范评审程序,严把质量关,真正选拔出师德高尚、业绩一流、同行公认的高水平优秀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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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青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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