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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

2018年04月02日 10:13:59 访问量:824

如何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

控制总量(重点)、优化结构(关键)、提高质量(核心)、发挥作用(目的)                     

二、机关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党员要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入党自愿的原则,即入党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采取动员或拉人入党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对没有入党愿望要求的人,无论其在工作中有多大贡献,都不能把他们拉入党内。个别吸收的原则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进行考察,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逐个履行入党手续,不能成批发展,突击发展。坚持个别吸收原则,并不是说每次支部大会只能讨论一个发展对象入党。如果一次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要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三、机关发展党员基本程序

(一)申请入党

1、入党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十八大党章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入党。

要求入党一般要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提出书面入党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1)为什么入党,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情况;(3)如何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入党的决心和工作、生活等方面打算。

申请入党的人向本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必经常写入党申请书,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注意以下几点:1、对信教且不悔改的人员不能入党;2、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不影响其今后入党;3、刑满释放人员、开除党籍、退党劝退或除名党员要求重新入党,应慎重考虑,一般不予考虑;4、申请人长时间未批,其没有特殊情况说明的应重新申请入党;

2、党组织派人谈话。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或党小组负责人)与申请人谈话,详细了解其有关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入党动机,谈话时注意做好谈话记录并签名盖章,同时要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报告。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3、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才有资格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申请入党人能否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能由党委或党支部的个别负责人指定。应当采取群众推荐、党员推荐及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由支委会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支部应及时把入党申请人的材料以及支委会讨论意见上报基层党(工)委备案。经党委研究同意后,通知党支部,发给《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登记表》。

可归纳概括为:三推一定一备案三推即群众、党员、各类组织推荐;一定即支委会确定;一备案即党委备案。

4、指定培养联系人

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及时为入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亲属、流动党员、不合格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应做培养联系人,一名党员不宜同时做几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下同)。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填写“培养人意见”等。

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并为入党积极分子分别建立档案。管理工作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

  5培养教育考察

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要有组织、有计划,循序渐进进行,方法要切实可行。主要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违规违法、参加非法组织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廉洁自律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是否真正端正了入党动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作出评价。培养联系人、党小组长和党支部书记要分别将考察意见负责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登记表》。

党(工)委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在推荐考察基础上,淘汰不合格人员,补充先进分子,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在数量、结构、质量上保持合理。

  注意: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及培养教育中考察记录、鉴定和组织意见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安排专人进行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情况,审查合格后,报党(工)委备案。党支部应及时指定新的培养联系人,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6确定发展对象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3)支部委员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经讨论研究,提出发展对象初步人选;(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工)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党(工)委确定发展对象时要集体研究,主要看数量、结构是否符合计划,培养教育程序及质量是否符合《党章》和《细则》要求。

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1)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2)完成规定内容的教育培训;(3)基本符合党员条件。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不满一年的、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三者联系区别:

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一般应书面申请),均称作入党申请人。经群众、党员、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委会研究决定,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对他们指定培养联系人,并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

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三者是对要求入党的人不同阶段的称谓,也是衡量入党申请人的成熟程度的标志。党(工)委确定发展对象后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要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并告知本人。

归纳:确定发展对象须经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讨论同意;党委备案。

  7、确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调离或犯严重错误不宜再担任的,党组织应及时指定他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由党组织指定的,要经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

注意:入党介绍人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一般不宜担任其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8、进行政治审查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和同本人成长有关联的亲属。

外调材料要由党支部出具具体意见,经党委审查加盖公章、并签注日期,方可有效。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审材料一年内有效。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党组织的意见。

9、开展集中培训

发展对象应当参加由基层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24个学时)。培训内容为《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组部编写的《入党教材》。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接收预备党员

10、支委会审查

支委会在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问题之前,一般应做的工作:(1)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2)由党支部负责人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3)召开支委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并进行严格审查;(4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11、党(工)委预审

预审原则上要经党委会讨论,党(工)委要安排专人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进行审阅,发现材料不完备或不清楚、有疑问的,应通知党支部及时补报或核实。要根据发展对象的实际情况,听取纪检、综治、计生信访等部门意见,综合分析后,经党委会研究提出预审意见,并及时书面通知党支部。预审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讨论其发展事宜,也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对由外单位转入且手续齐全的发展对象,一般要延长三个月的培养考察时间,然后讨论其是否合格。

12、支部大会讨论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委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1)会前准备通知党员并告知会议事宜,保证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准备票箱,印制票;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

注意: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会前已经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出报告,支部大会可以如期召开。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时 以下几种人可不列入应到会党员人数: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不能表达个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常年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作调动,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应转未转关系的。

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三人,不能接收预备党员。

(2)主要程序。党支部书记(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宣布会议具体议程;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其他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党支部书记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注意: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记录主要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党员总数、实到和缺席党员情况(写明缺席原因)、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恢复权利党员情况等;会议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13、上级党委派人谈话

   一般情况下,党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时,党支部不必派人参加。谈话人必须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汇报。

14、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党(工)委审批。

召开党(工)委会议审议、讨论预备党员时,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必须超过半数,否则,应改期召开。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超过半数的党委委员认为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为预备党员。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工)委审批意见要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主要内容为:党委会召开时间、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人数、会议研究意见、预备期起止日期、党(工)委盖章、党(工)委书记签名或盖章并签注日期;党(工)委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所报批党支部。

注意: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党支部决议不再生效,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期未予审批的,应追究党(工)委有关人员的责任。

注意: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5、编入党小组

党支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上级党(工)委批准的预备党员要编入本支部党小组。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为了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接收党组织的教育考察。

16、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派人参加。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会场主席台正中必须悬挂党旗。出席入党宣誓仪式的人不宜过少。除基层党委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可派党员代表参加外,党支部(党总支)举行入党宣誓仪式时,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党组织也可以吸收一些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入党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1)奏(唱)《国际歌》;(2)党组织负责致词;(3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4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4)预备党员代表讲话;(5)党组织负责人讲话;(6)唱(奏)《国歌》宣布仪式结束。

入党宣誓必须按党章规定在预备期内进行,不得放在转正后举行。

17、继续教育考察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外出时间超过三个月应将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超过六个月应将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收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转入单位党组织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教育、考察,并对其表现如实签署鉴定意见。

    注意: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宜被评为优秀党员;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内领导职务;预备党员不宜讲党课。

18、预备党员转正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1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2)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3)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4)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转正手续:(1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2党小组提出意见;3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4支部委员会审查,提出初步意见;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6报党(工)委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7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8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工)委审批结果。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几种情形:(1)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2)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3)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19、上级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党(工)委审批。审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党组织严禁拒绝接收预备党员。

20、材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归档。有人事档案的交人事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他党员档案由党(工)委或市委组织部门统一保存。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应将有关情况在其《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并按上述要求妥善保管。

六、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建立违规发展党员责任倒查机制,对违规发展党员的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按照《关于违规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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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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