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联校、市直小学附属幼儿园、幼儿园: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的通知(晋教人【2013】7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忻政发【2013】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幼儿园用人行为,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现对各用人单位提出以下具体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各类幼儿园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3年秋季起,各类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聘用从事幼儿教育的专任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补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自印发之日起,各新设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已设幼儿园在三年内逐步达到《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要求。
三、要严格执行《幼儿教师专业标准》(教师【2012】1号),全面实施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新聘任的幼儿教师须在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人员中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四、现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附:1、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的通知(晋教人【2013】7号)
2、《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忻政发【2013】9号)
3、《幼儿教师专业标准》教师【2012】1号)
原平市教育局幼教科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