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发【2013】11号
关于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市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按照省总和忻州市总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我市总工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职工中开展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现就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性质及其基本原则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由社会各方面支持、工会组织,动员职工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发生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活动。它的特征是群众性、互助性,体现的是一种奉献精神和大家庭的温暖。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坚持“职工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绝不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凡本市辖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民工的在册职工,不论身份,本人自愿,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对象不包括离退休职工、退职人员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同时也不接受个人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申请。
凡在册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职工应当全部参加;凡在册职工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应当达到本单位在册职工的80%以上。各单位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每年度申报一次。每次申报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正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人数的有关报表或其复印件;
2.填写完整的《原平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3.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名册。职工名册须按照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职务)、缴纳互助金额、身份证号码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认真填写。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统一的EXCEL格式制作电子档案。
三、缴费标准和办法
每名职工一个互助期(即自然年12个月)内需缴纳50--100元互助金。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所有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期按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互助金。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每期缴费时间截止为每年的10月31日前。过期不再为未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办理续补手续。
四、互助期限和互助责任
互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每期起止时间为当年11月1日零时起到次年10月31日二十四时止。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用于补偿职工大病住院医疗费用。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大病在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经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批准转院在外地医院治疗,并且一次性住院费用或数次住院费用达20000元以上者,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的补助时间统一定为次年的11月5日至11月15日。逾期不再补办补偿金。
五、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及职能
我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由市总工会发起,由全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领导组组织实施。全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领导组负责对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负责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大病医疗互助的办法、方案、细则。“帮扶中心领导组”
组长 杨德中
副组长 聂爱珍、刘芳,
办公室主任 刘芳 具体负责大病医疗互助的日常工作。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作机构是各级工会。各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金的收缴和患大病职工有关资料的初审、申报以及补偿金的领取等事宜。补偿金的标准核定和申领办法另行文通知。
六、互助金管理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来源:①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金;②政府、行政和工会补助金;③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④利息及其他收入。对上述来源的互助金将建立专门账户管理,并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当期医疗互助金的节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领导组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审批制度。各基层单位工会有权对互助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领导组可组织基层工会对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参加职工大病医疗的互助单位、职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互助责任终止及除外责任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期满,本期互助责任即告终止;同一患病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一次性或数次大病住院发生申领互助补偿金之后,本期互助责任即告结束。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调出本单位者,可继续享受大病医疗互助,直至本互助期满。如果发现下列情况之 一者,不承担给付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的责任:
1.工(公)伤、职业病、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打架、斗殴、吸毒、交通事故或者其它事故引发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3.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4.有欺诈、作弊行为;
5.不属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其它情况。
八、违规处理
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经支付的互助补偿金外,视情节轻重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罚。
1.将不属于互助范围的人员列入互助范围,冒名领取互助补偿金的;
2.没有如实填写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出现瞒报职工人数的;
3.不按期缴纳互助金的;
4.违反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终止其互助责任。
1.开具虚假医疗费用收据、处方,冒领互助补偿金的;
2.私自涂改医疗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处方,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3.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进行非法倒卖的;
4.其它违反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规定的。
凡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医疗机构和职工均有权对违反《实施意见》的行为向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领导组办公室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的奖励。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归市总工会,务请各工会认真负责、抓紧实施。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